9月医保新政: 关乎非京籍 医保将放开在常住地、就业地参保户籍限制

发布时间:2026-09-30
关键词:医疗保险

9月医保新政:关乎非京籍 医保将放开在常住地、就业地参保户籍限制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邮政局、中华全国总工会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提质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在巩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保成果基础上,用3年左右时间,持续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等参加基本医保人数,特别是参加职工医保人数,逐步探索形成适应新就业形态人员特点的参保缴费模式。

 

取消参保户籍限制

持续推动超大城市全面取消就业地、常住地参保户籍限制;

鼓励地方将灵活就业人员等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可在参加职工保险时同步缴费参加生育保险,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合理确定缴费基数

《通知》指出,在确保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可参考当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对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合理确定缴费基数。

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可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步,缴费率参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建立统筹基金的缴费水平确定。

推动超大城市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常住地参保的户籍限制。

参考当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对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合理确定缴费基数。

 

缴费年限允许按月累计

在缴费衔接方面,《通知》首次在国家文件中明确提出,灵活就业人员等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允许按月累计。

1、灵活就业人员等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允许按月累计,每满12个月计为1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及规定的累计缴费年限的可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缴费年限不足的,按统筹地区有关规定缴费到规定年限。

2、有条件的省份可因地制宜探索与制度间筹资水平相适应的连续参加居民医保缴费年限与当地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折算办法。

 

优化缴费方式

各地可结合实际,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实行月缴,或探索对灵活就业人员实行按季度、半年、全年预缴。

鼓励平台企业对稳定接单的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采取“个人缴费+平台补贴”、按单位职工模式缴纳社保等缴费方式,条件成熟后逐步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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